A、B二人于某晚到网吧窃取财物。进入网吧后,发现被害人D趴在一台电脑前睡着了,A遂用刀片划开D的包,正要抓取里面的现金时,被网管C发现,C上前制止,B就拿刀在C面前恶狠狠地晃了晃,C不敢吭声。A遂将D包里的2000元现金拿走,B随后也溜走。
本案的关键有二:一是对网管C以暴力相威胁,获取另一被害人D的财物,是否属于抢劫?二是本案是普通抢劫还是事后抢劫? 就第一个问题,命题人认为,抢劫罪中的暴力、威胁的对象,不限于财物的所有者与占有者,还包括其他具有保护占有意思的人。换言之,只要在场的人中,有人具有保护被害人财物的意思,而抢劫犯对之实施暴力或者胁迫的,就可以成立抢劫罪。故本案中的A、B二人成立抢劫罪。 就第二个问题,如果在盗窃行为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进而取财的,应认定为普通抢劫。反之,如果在盗窃行为结束后,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进而取财的,才能认定为事后抢劫。故本案中的A、B二人成立普通抢劫,而非事后抢劫。A、B二人于某晚23点左右进入某火车站候车厅共谋扒窃,发现只有C旅客和D旅客二人在候车。其中C旅客已经熟睡,D旅客正低头玩手机。A遂站在车站过道上,恶狠狠地盯着D,B用刀片划破C旅客口袋,取走5000元现金。但沉迷于玩手机的D对这一幕并不知情,以为A、B、C三人是在拍摄电影,待A、B二人离开后,继续玩自己的手机。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的对象,不限于财物的所有者与占有者,还包括其他具有保护占有意思的人。换言之,只要在场的人中,有人具有保护被害人财物的意思,而抢劫犯对之实施暴力或者胁迫的,就可以成立抢劫罪。本案中,虽然A认为旅客D是“具有保护占有的意思的人”,但事实并非如此。换言之,仅有被告人主观上的认识还不够,还必须要求客观上确实存在“具有保护占有的意思的人”,而且其客观上受到了胁迫。例如,旅客D准备起身制止时,发现了B的刀片而不敢起身,或者旅客D想喊但不敢喊,只有存在这样的事实,才可以认定为抢劫罪。但本案中的D根本不具有这样的保护意思。故对A、B二人的行为只能认定为盗窃罪。B与C素有恩怨。某日,B用刀猛捅C腹部,C血流不止,B认为C必死无疑,遂在原地抽烟,一副悠然自得的模样。事实上,C并未死亡,如果被及时送往医院本不会死亡。目睹此事件全过程的医生A,见B不救C,就殴打B,并强迫B将C送往医院,但B并未理会,也未还手。事后,C死亡,A也将B打成轻伤。【参考答案】A成立正当防卫,是对B的不救助C的不作为进行的防卫,B先后成立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最终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一罪,犯罪既遂。首先,关于A的行为。作为正当防卫对象的不法侵害,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由于B之前的作为杀人已经结束,故A只能针对B之后的不救助C的不作为进行正当防卫。由于A的防卫并未超过必要限度,故认定为正当防卫,没有疑问。其次,关于B的行为。作为犯罪也可以成为不作为义务的来源,进而成立不作为犯罪。故对B应分别认定为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未遂)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既遂),最终只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一罪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