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标权的保护对象、客体、规制方式和效力范围等方面存在根本区别,因此面对商标侵权纠纷权利人与律师应当如何选择追究责任的性质非常重要。本篇文章通过梳理两部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异同来以及经典案例展示两部法律下对商标侵权行为的保护,供读者参考。
一、法条规定
(一)《商标法》相关法条
1.第五十六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2.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3.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4.第五十九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5.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法条
1.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2.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二、适用顺序与选择
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点在于,前者是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专门法,后者用于制止除知识产权专门法规定的侵权行为外的、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发挥补充保护的功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分别规定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赔偿数额和因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竞争对手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如前所述,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知识产权专门法而言,系发挥补充保护的功能,即在被控侵权人既实施侵犯知识产权专有权利的行为又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情形下,只有依据知识产权专门法确定的赔偿数额不能弥补权利人损失或者不能使侵权人付出应有的金钱代价时,才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权利人进行补充保护。
三、经典案例
【案号】(2016)津民终410号
【基本案情】
2003年3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了唐人酒店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申请的“如家”横排、“如家”竖排文字服务商标,注册号分别为3052162、3052163,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含饭店、餐馆、旅馆预定、旅馆等服务项目。2009年,胡欣伟向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静海分局申请设立天津市静海县瑞和如家快捷宾馆,字号为“瑞和如家”,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旅客住宿。瑞和如家宾馆外墙牌匾上显示“瑞和如家快捷酒店”字样,其中“瑞和”两字的字体明显小于“如家快捷酒店”的字体。瑞和如家宾馆的订房卡、入住和押金凭证均有“瑞和如家快捷酒店”字样。此外,瑞和如家宾馆在网络中使用“天津瑞和如家快捷宾馆”进行宣传,权利人遂以侵权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1.上诉人瑞和如家宾馆是否实施了侵害被上诉人和美酒店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上诉人瑞和如家宾馆在个体工商户字号中使用“如家”文字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观点】
1.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下列行为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本案中,瑞和如家宾馆在其宾馆外墙牌匾、订房卡、入住及押金凭证等物品上,以及网络宣传中,均使用了与和美酒店公司注册商标中相同的“如家”文字;且其宾馆外墙牌匾上,“如家”字样明显大于“瑞和”字样,属于突出使用的行为。瑞和如家宾馆使用“如家”文字,经营与和美酒店公司相同的服务项目,且在其宾馆外墙牌匾上突出使用“如家”文字,其行为足以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使他人对市场主体、服务来源产生混淆。
2.瑞和如家宾馆系2009年8月10日经核准成立,而涉案商标系2003年3月21日注册,于2008年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虽然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的法律性质并不相同,也分别属于不同的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但是二者均属于商业标识的范畴,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均可以在相关公众中起到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市场经营主体在申请企业名称注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对他人经过经营使用、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文字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进行合理的避让,禁止经营者利用取得企业名称注册的方式借助他人文字注册商标的影响力,开展经营活动,误导公众,损害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瑞和如家宾馆在后注册并使用其企业名称,具有攀附涉案商标商誉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容易使相关公众将瑞和如家宾馆的宾馆服务误认为是和美酒店公司的如家酒店服务,瑞和如家宾馆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律师视角】
1.赔偿的标准与尺度:
(1)《商标法》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确定,一般以实际损失为准。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标不正当竞争或虚假宣传等行为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2.合理避让避免侵权
市场经营主体在申请企业名称注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对他人经过经营使用、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文字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进行合理的避让,禁止经营者利用取得企业名称注册的方式借助他人文字注册商标的影响力,开展经营活动,误导公众,损害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由于社会及商业模式与行为的发展是日新月异的,当《商标法》在商业生产经营行为、行为为竞争行为中概括+举例的规范存在不能全方位的为商标权利人提供保护时,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扩大对商标权的保护,以弥补《商标法》保护的不足,起到补充适用及兜底保护的作用。律师在此类案件中首先应当根据《商标法》规定来锁定行为性质,如果相关行为不在《商标法》的射程范围内,则应当进一步考虑是否涉及不正当竞争的情节,根据相关证据对自己诉请的支持程度来调整自己的诉讼方向和材料,最大程度上维护商标权利人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