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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普法:职工上班期间感染新冠肺炎,属于工伤吗?

2020.03.17

       目前,很多单位陆续复工,很多人疑问,上班期间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属于工伤。基于此,笔者结合《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文件)及《关于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8号)的相关规定,总结如下:


一、 普通职工感染新冠肺炎一般不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只有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或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才是工伤。新冠肺炎既不是事故伤害,也不属于暴力等意外伤害,从界定上,新冠肺炎是疾病,如果是疾病,不认定为工伤,从逻辑上是说的通的。

       另外,新冠肺炎可能通过直接传播、接触传播、气溶胶传播等多种方式传播,具体来说,飞沫、接触物品等均有可能感染,加上此次新冠肺炎的潜伏期长,想要断定职工系在上班期间或者因工作而感染非常困难,缺乏实操性,故,普通职工感染新冠肺炎一般不认定为工伤。


二、 普通职工感染新冠肺炎维权之路径

       根据前述观点,普通职工感染新冠肺炎一般不认定为工伤,若感染只能自认倒霉了吗?笔者认为不必然,虽然无法认定为工伤,若因单位管理不当导致职工感染,职工依旧有权向单位申请民事赔偿。

所以,笔者在这里提醒已经复工的用人单位,在复工后每个单位都应当做好防护工作,例如,给员工分配足够的口罩、检测日常体温、做好饮食防护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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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和“城乡社区工作者”因履职感染新冠肺炎的属于工伤

       2020年1月23日,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三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明确了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020年3月3日,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下发《关于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8号),明确了【城乡社区工作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患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情形的,应依法认定为工伤,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支付。

       需特别说明的是,上述两个通知的适用人员范围为“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 及“城乡社区工作者”,且需满足“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者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条件,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