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将要发生的诉讼,可能会涉及到哪些与诉讼相关的费用?诉讼成本究竟几何?这不是简单凭借加减乘除就能核算清楚的法律问题;
为此,本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主要针对案件受理费的相关规定,做分析和总结,方便当事人或者公司法务部门分析、汇报诉讼成本(请注意本文所述诉讼成本并不包括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
一、诉讼成本概述
广义上,我们所说的诉讼费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各类申请费(如申请执行判决、调解书、公证机构的债权文书,申请保全措施,申请公示催告;申请破产等收费);此外,诉讼程序中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为出庭发生的交通住宿费、误工补贴等,由法院按规定标准代为收取;诉讼过程中当时人还依法负担有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仓储、保管等诉讼相关成本。
二、案件受理费
针对案件受理费,案件当事人首先应该分析案件是财产类案件还是非财产类案件,因为两类案件的受理费计算方式并不一样。一般在诉讼中,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预交,案件审理完毕,在判决书中会明确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诉讼费用的具体承担。
律师提醒:
起诉方不预交受理费的情形主要有:
1、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案件;
3、行政赔偿案件;
4、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当事人再审提交新证据、或者一审法律文书已经生效提出再审的除外);
5、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6、执行案件的申请费;
7、破产案件的申请费;
8、证人、鉴定、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不预交。
(以上5至8条是可以不预交,也就是说当事人有可能需要预交受理费。)
三、民商事诉讼的可变成本
民商事诉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有许多可变因素,在计算诉讼成本时,法务人员应该将可变成本做出标注,以供管理层参考。
可变因素一,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原被告以调解方式结案;
2、原告申请撤诉;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4、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可变因素二,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
1、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2、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律师提醒:
当事人应该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在法庭调查终结后可以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但是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可能不会退还。
四、知识普及,可申请诉讼费免交、减交、缓交的情形:
可申请免交诉讼费的情形: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可申请减交诉讼费的情形:因自然灾害等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优抚、安置人员;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可申请缓交诉讼费的情形: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各类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正在接受法律援助的。
律师提醒:
1、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对单位或者机构组织并不适用;
2、离职员工正在领取失业保险的,可以向法院提交材料申请免交诉讼费;
3、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低于30%;
4、申请诉讼费免交、减交、缓交,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
5、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