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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 合同中各类违约条款与违约责任的匹配规则

2020.04.29

         在一份合同中,为预防法律风险,你可能会撰写很多违约责任条款,用来保护己方合同权益。相信你在撰写这些违约责任条款时,并不清楚哪些责任条款是排他适用的?而当争议实际发生时,最能解决你实际困难的那条补救措施可能没有被采用,法官不是降低了违约金的数额,就是认定了合同中其他违约责任条款。


首先,我们应该厘清违约的责任形式有哪些?


违约责任形式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定金、继续履行和采取补救措施。违约责任条款,其实就是为不同的违约行为,匹配恰当的违约责任。以上违约责任形式之间是什么关系呢?是否可以并用呢?下文将针对以上两个问题提供结论,并简要分析理由。


1、违约金 VS 定金

不能并用。


根据我国《合同法》116条规定,当出现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情况,当一方违约时,违约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合同法》第116条的规范目的并未封闭违约定金与赔偿性违约金乃至惩罚性违约金并行适用的空间。违约方以解约定金为据解除合同时,解约定金虽可能与违约金并用,但若违约金指向的是全部履行利益,为避免信赖利益的双重赔偿,赔偿额应以违约金为限。在极端情况下,违约金司法酌减规则可以有限制地类推适用于违约定金。(摘录自《论定金与违约金的适用关系——以〈合同法〉第116条的实务疑点为中心》,载《法学》2015年第10期)


2、继续履行 VS 采取补救措施

可以并用。


我国《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法》关于违约金以补偿性为基础,以惩罚性为补充的特点。关于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问题,依据不同标准,得出的结论也会有所差异。 


3、继续履行 VS 赔偿损失

可以并用。


我国《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法》关于违约金以补偿性为基础,以惩罚性为补充的特点。关于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问题,依据不同标准,得出的结论也会有所差异。 


4、继续履行 VS 违约金

迟延履行违约金与继续履行:

可以并用。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合同义务。


瑕疵履行违约金与继续履行:

不可并用。瑕疵履行的违约金,是以支付违约金的方式”治愈“了瑕疵,如果再就瑕疵事项本身继续履行,则使得守约方双重获益,因此应不可并行。

举例:房屋出售方出售的房屋马桶是坏的,与合同约定有出入,此时出售方支付5000元违约金,则无须就交付一个好马桶这件事继续履行。


值得注意的是,前述不可并用,指针对“特定”瑕疵事项;若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其他”事项的,则不冲突,也即违约方承担特定瑕疵履行违约金后,就合同其他事项继续履行。


5、不履行违约金 VS 继续履行

不可并用。

不履行违约金的应有之义,就是因为不履行合同义务,违约方支付的对价,用以弥补守约方原本可得的利益,因此支付了违约金,则自然无需再继续履行。


此处需要指出的是,通常认为,现行中国《合同法》中的违约金的性质为以赔偿性违约金为原则,惩罚性违约金为例外。法律未禁止自由约定惩罚性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不履行义务则须承担”惩罚性违约金“且须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当事人约定高额惩罚性违约金,则较难获得全额支持。


6、继续履行 VS 定金

不可并用。


定金的功能在于对债务的担保,其适用条件是“不履行”,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主债务履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定金的担保功能,决定了定金的存在价值是保障债权得到实现,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是债权得不到实现,其适用的目的是保障债权人获得合同利益,而不是获得超出主合同约定的额外利益。

在设有定金的情况下,债权人享有主债权和定金担保权,在债务人有根本违约情况时,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主债务,或要求行使定金担保权。继续履行的结果,与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互相冲突;适用定金罚则的结果,与继续履行的权利要求相互冲突。


同上,采取补救措施与定金亦不可并用,原因与前述继续履行与定金的关系相同。


7、采取补救措施 VS 赔偿损失

可以并用。


还是根据《合同法》第112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8、采取补救措施 VS 违约金

不可并用,特别约定为惩罚性违约金的除外:


1)采取补救措施与不履行违约金,不可并用。

采取补救措施的前提是合同履行有瑕疵,如果合同违约方因不履行支付了违约金,则谈不上瑕疵履行,也谈不上采取补救措施,所以两者不并用。


2)采取补救措施与瑕疵履行违约金、迟延履行违约金,不可并用。

瑕疵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违约金,是以支付违约金的方式”治愈“了瑕疵,如果再就瑕疵事项采取补救措施,则使得守约方双重获益,因此应不可并行。合同当事人特别约定为惩罚性违约金的,则可并用。


9、赔偿损失 VS 违约金

可以并用。


法律规定了违约金相对于损失或高过过低的调整规则。从合同起草与审查的视角分析,尽管合同中对同一违约行为可以约定违约金和赔偿责任,但不能认为将一定获得二者叠加的违约效果。司法实践中,将优先考虑违约金,结合实际损失情况,考虑赔偿损失的约定,实务中,违约金弥补了损失,则不会支持额外赔偿,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的(一般违约金约定都比实际损失要高),应弥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


10、赔偿损失 VS 定金

可以并用。


法律虽然没有禁止,但是实务中,约定定金后继续要求赔偿损失的,若两者之和大于实际损失情形下,一般不会被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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