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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钱未还,我作为担保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2020.05.21
        2018年5月,王女士的朋友小A向他人借款50万元,借条上写明借款日期为2018年5月1日,借款期间为1年。由于债权人需要小A找一个担保人,平时王女士和小A关系极好,王女士就承担了保证责任,并在借条的担保人处签名。然而王女士并没有注意,借条上其实未写明保证期间以及保证方式。

        2019年4月30日债务到期,债权人找王女士朋友追要借款,小A表示暂时无力偿还,要求延期还款;2019年12月,小A仍未归还借款,债权人拿着借条找到王女士,要求王女士承担保证责任,替其朋友偿还借款。

        这下王女士就不知道该怎么办了,总觉得自己好像应该要承担一些责任,但又觉得自己很吃亏,就来律家保平台咨询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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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小A与债权人签订的借条上,王女士在担保人处签字,担保合同成立。但由于借条未写明保证方式,所以根据《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王女士对其朋友的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由于借条上没有具体约定保证期间,但根据《担保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借条上约定借款期间为一年,主债务履行期为2019年4月30日,王女士的保证期间为2019年5月1日起6个月。

        3、根据《担保法》26条第二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于2019年12月要求王女士承担保证责任,此时保证债权已经过了担保期间,王女士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也无需再向债权人还款。

       最后律师温馨提醒:在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时,首先,要了解借款人的经济实力以及信用等级,他到底有没有能力到期偿还本息,都要做到心中有数,特别是对于大额的借贷金额,不能轻易签字做担保。

       其次,在担保时可以尽量让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物保是有顺序的,借款人自己的物保要优先于人保来实现保证责任,因而担保人可以为自己增加一层保险。最后,借贷担保时,尽量选择一般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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