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她的儿子和儿媳在2014年11月份登记结婚,打算在杭州下城购买一套公寓,但小夫妻俩的积蓄不够,于是王女士就代为支付了首付、装修等款项共计150万元。
王女士认为,这是暂时借给儿子儿媳度过难关的,但在儿子儿媳看来,该部分出资被用于购买婚房和装修,结合“男方首付,共同还贷”的风俗,“理所当然”就是作为母亲的原告对夫妻俩的赠与行为,不应认定为借款。 于是她寻求了律师的帮助,想问问到底怎么处理?

王女士拥有一张借款金额为150万元的借条,但其中30万款项无法提供借款交付凭证,难以认定所涉借款已经交付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实。儿媳出具了一份录音资料以证明婆婆支付的房款是赠与。 在父母出资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儿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儿女理应负担偿还义务。 而儿媳出具的录音资料,也没有王女士将出资款赠与儿子儿媳的明确意思表示,所以儿媳以此为凭所述的赠与观点不能成立,在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王女士赠与意思表示存在的情况下,款项应当认定为借款。 儿女成年成家之后,父母的付出和关心却往往还是被视为理所当然,须知父母养育儿女成人已为不易,儿女成年之后尚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实为严苛,亦为法律所不能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