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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顶替上大学”密集曝光!篡改他人人生的“罪与罚”也必须曝光

2020.06.30

      6年前,山东冠县陈双双,以低于录取线243分的成绩,冒名顶替了高出录取线27分的陈春秀。如果不是陈春秀自己偶然在学信网上查询到相关信息,这一陈冤,可能将永远石沉大海。与陈春秀有相同遭遇的还有山东济宁苟晶高考顶替案、山东聊城王丽丽高考顶替案……随着事件的持续报道,短短两年,山东高等学历数据清查工作中,14所高校里有242人被证实冒名顶替入学,并取得了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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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有足够的理由愤怒。因为,教育、医疗与法治,被并称为社会的三大底线。教育公平的沦丧,直接击穿了社会公众的心理底线。

这些高考顶替事件为何到现在才被爆出?这些侵害者侵犯了受害者哪些权益?这些高考被顶替者如何维权?律新社注意到,法律人在积极发声,《律师法》中提出律师“三维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法律人当然之责。

这一法条值得广泛普法——顶替者本人,侵犯他人姓名权与受教育权,甚至要承担行政与刑事责任。我国宪法第46条、教育法第9条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这些规定,必须通过具体请求权的确立,才能予以司法化。这一路径,即为姓名权的保护,我国《民法典》第110条有明文规定。

一、为何现在发声:高考在即

6月28日,自称连续被冒名顶替上大学的苟晶,对于网上关于她的"蹭热点论","要流量论"进行了三点回应称:

1、自己只想要一个答案;

2、高考在即,自述经历可以震慑心怀不轨之人;

3、她相信"阳光终究会在"。

       媒体调查发现,这些冒名他人上学的人,非富即贵。而那些被顶替掉的孩子,都有一个统一的称呼:底层的寒门子弟。这一恶劣事件所窃取的,远远不仅是一个寒门子弟的大学梦想和人生,它还在吞噬着最宝贵的社会信任资源。

      陈春秀作为一周新闻人物上了中央电视台《新闻周刊》,节目对陈春秀被顶替的遭遇进行了深入报道。主持人白岩松代表所有被顶替者发出以下追问:过去发生的,还有没有现在没发现的?当初一路审核的绿灯又该由谁担责?仅仅造假的人被追责就够了吗?一个曾经考上过大学的人,难道就真的没有上大学的机会了吗?

二、替考窃取他人人生,谁该为此买单?

每一起顶替的得逞都要经过这样一些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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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以上三方面为主要要打通的环节,每一起冒名顶替的细节也不尽相同 ,其中内幕只有操作者清楚。

6月19日,山东省教育厅发声明表示,冒名顶替入学,零容忍严查处。

山东省出现的多起冒名顶替事件,也暴露出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山东省教育厅已联合省纪委、省公安厅成立专班彻查,决不姑息。这么多冒名顶替问题涉及的时间跨度长、操作层面广,清查是需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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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晶和陈春秀,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两人都是"农家女"。中国教育在线网副总编辑江爱萍在接受中国教育电视台采访时表示,农家女是弱势群体,对很多事情不知情,面对不公时没有勇气去追查到底,也缺少途径去寻求真相。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称,被顶替者并不是随机产生的,而是经过策划来选定的。储朝晖表示,"顶替事件"的发生涉及到很多参与对象,包括顶替者家庭、所读高中、招生办以及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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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对此怒批说:太无法无天,太欺人太甚,这不是简单的践踏高考公平,而是深度摧毁一名农家女孩最朴素的梦想。如果无视于此,还怎么实现阶层顺畅流动?著名经济学家、北师大管理学院博导教授董藩呼吁:请求最高权力机关介入此事、彻查此事,让害人受到处罚,还社会一个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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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识别难,维权难

磊源律师事务所公号发布了《从“被班主任选中的苟晶”事件回顾冒名顶替第一案》,回顾了20年前被称为“中国宪法第一案”的齐玉苓冒名顶替案。

1998年,齐玉苓偶然发现了陈晓琪的冒名顶替之事。

1999年1月,齐玉苓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为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和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万元,精神损失40万元

最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宪法第4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对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予以部分维持、部分撤销,并判决:

(1)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赔偿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000元,被上诉人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赔偿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按陈晓琪以齐玉苓名义领取的工资扣除最低生活保障费后计算)41,045元,被上诉人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赔偿齐玉苓精神损害费50,000元。

其实这种事情不是个例,著名的央视主持人康辉也有过类似的经历:

那年康辉所在的河北考区有三人拿到北京广播学院的专业合格,但是只能录取一个人。康辉的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全是第一名,结果接到的是天津商学院的录取通知书。他的父亲在邮电行业工作,找到成绩电报原件,发现天津商学院录取通知书上根本没有康辉的名字。

于是康父开始三地往返,先去北京,核实康辉确实被广院录取,请求广院的老师等待几天;再去天津,希望天津商学院退回档案;再回河北,亲眼看着档案原件交回广院。

假如康父不在邮电行业,或者判断力和执行力不够,康辉的人生或许又是另一番情景。

法治周末记者梳理发现,近年来,类似的高考冒名顶替案件中,只有罗彩霞案得到了一个“完整”的处理结果:顶替者父亲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余相关人员都受到了处分。( 相关链接:仅此一例!他为女儿操作高考冒名顶替被判刑4年

2009年10月26日,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对王佳俊冒名顶替罗彩霞上大学事件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王佳俊的父亲、原湖南省隆回县公安局干警王峥嵘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与原犯的受贿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3年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

四、高考顶替事件触犯了哪些罪名?

据《法治周末》报道,在高考舞弊、冒名顶替让人求学求职的过程中,会牵扯到共同犯罪的问题。涉及到学校、招生办、教育局、高校招生与学生管理部门、户籍管理部门等多个职能部门的参与和操作。(知情人透露:“冒名顶替”已形成完整生态链

在这个利益链条里,主要涉及三类主体:国家公职人员、顶替者亲友及中介机构、顶替者本人。根据违法情事,他们分别适用不同的罚则。

 其一  国家公职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等。

我国刑法第397条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

我国刑法第385条的规定,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

 其二  顶替者亲友及中介机构,涉嫌行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等。

我国刑法第389条规定了行贿罪,即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财物的,构成此罪。冒名顶替的全过程,无不闪动着行贿的影子,特别是黑心的中介人员。

另外,我国刑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三  顶替者本人,侵犯他人姓名权与受教育权,甚至要承担行政与刑事责任。

我国宪法第46条、教育法第9条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这些抽象的规定,必须通过具体请求权的确立,才能予以司法化。这一路径,即为姓名权的保护,我国《民法典》第110条有明文规定。

除了民事责任外,顶替者是否还应承担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关于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7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顶替者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完成大学学业,甚至还以该身份信息工作,显然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关于刑事责任。2015年11月起我国正式设立了“替考罪”,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4条之一规定: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兰英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在高考舞弊、冒名顶替让人求学求职的过程中,往往还会牵扯到共同犯罪的问题。涉及到学校、招生办、教育局、高校招生与学生管理部门、户籍管理部门等多个职能部门的参与和操作。上述部门的职员如果明知是违反相应规定,仍然参与舞弊和造假行为,那么,他们涉嫌构成某些犯罪的共犯。

而这些参与人中,往往有党员领导干部,那么,他们在涉嫌违反教育法、行政法、民法的同时,不排除可能构成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贿受贿等职务犯罪行为。另外,从仝卓案中可以看到,一些公职人员还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对于被顶替者,如果现在进行诉讼,能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此,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郝亚超认为,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究:(一)法定刑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五、政务数据开放共享 寻求律师维权

著名法学教授罗培新在上海法学会公号上发布文章,解读了必须重视这一问题的深层法治含义。

教育、医疗与法治,并称为社会的三大底线。只有教育公平,底层民众才有上升的希望,社会阶层的流动,才拥有健康的基础。保障教育公平,应当与保障生命健康一样,成为法治的核心价值。

★ 我们没有任何理由来责怪底层民众:“你们为什么不抗争,为什么自己不去追查?”在那个互联网不发达、整个村庄甚至没有一部电话的年代,信息闭塞,他们对国家公信力,保持着朴素的遵从。

★ 冒名顶替,窃取了他人的人生,诚为欺世大盗。在古代,科举舞弊,甚至要斩首示众。根据时下的法律,盗窃罪、诈骗罪侵害的是财产利益,无法惩处冒名顶替者,只好以滥用职权、伪造公文、收受贿赂等对责任人定罪量刑。盗窃30万元,可能要坐牢十年甚至把牢底坐穿,而偷了别人的一生,却找不到直接相应的罪名……违法成本畸低,规训价值错配。

★ 千万不要为顶替者脱责。顶替者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刑事责任能力,能够清晰辨识行为的后果。尽管诸多顶替操作,都由其家长或亲友代办,顶替者也不能像“傻白甜”那样,安之若素地接受。否则,这不仅是对法治的嘲弄,也是对中国教育的莫大讽刺。

★ 文明常常源于重典,尤其是对于价值观错乱的群体。对于顶替者,可以保护姓名权为由,责令其对侵权行为给付高额赔偿金,同时追究其冒用他人身份的行政责任。另外,我国既已设立替考罪以追究“枪手”刑责,举轻以明重,顶替者窃取了别人的一生,没有理由不设“顶替罪”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 被顶替者陈春秀去当地教育部门反映问题,反被要求证明自己就是自己。在互联网不发达的年代,少数掌握信息者上下其手,滋生了假冒顶替的温床。在互联网时代,公共服务者的意识与能力,要配得上技术的发展。上海推行的“一网通办”与“一网统管”,就是要打破数据特权,通过互联网技术,强化数据共享和信息公开,让政务管理与公共服务,洋溢着阳光的气息。

      令人欣喜的是,6月17日,陈春秀已经委托律师对顶替者陈双双提起了诉讼。当底层民众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身的权益时,当法律人面对底线不公必须挺身而出时,这或许是一个法治国家应该有的模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