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和陈先生因感情不合,双方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在婚后除了存款之外,没有其他共有财产和债务,所以在离婚协议中,双方一致同意离婚,明确存款的归属和子女的抚养、探视问题之外就没有了其他的约定。张女士和陈先生虽然离婚了,但是在子女的抚养问题上和财产分割上都保持了理性,都认为婚虽离了,但是不能牺牲年幼的孩子。
陈先生名下有两套房子,都属于其婚前财产,所以也无需在离婚协议中分割。考虑到自己将来有可能再婚的情形,打算将其中一套房屋送给年幼的孩子。但是孩子不满八岁,现在又是由其母亲张女士抚养,是否签订一张赠与协议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咨询朋友各有各的说法,这让陈先生拿不定了主意,思前想后,来到余姚市公证处向公证员咨询。
公证员向陈先生解释,陈先生名下的房产为其个人财产,其有独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当然可以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与给自己的孩子。赠与的方式为双方签订赠与协议,协议的一方为陈先生,另一方为孩子,当然需由孩子的母亲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签订赠与协议,代理孩子表示接受赠与。因为赠与的财产是房产,需要依法办理过户手续。此时陈先生又有所担心孩子由张女士抚养,对孩子的人身及财产的实际监护是由张女士在履行,孩子的权利是否安全。鉴于此,公证员向陈先生建议双方签订赠与协议并将赠与协议经过公证,约定过户时间,暂不办理赠与房产的过户手续,此时陈先生自己不得行使赠与财产的任意撤销权,但是房产还是在自己名下,可以有效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