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究证据,一般而言,没有最有效的证据,只有最适合的证据。
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回答。
一、证据的法定表现形式有哪些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相关材料。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法律规定的法定证据也就不同。
(一)刑事案件的法定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二)民事案件的法定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电子数据等。
(三)行政案件的法定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二、证据的分类有哪些
在证据学上,按照不同的标准,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依据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二)依据证据的来源分类为标准,可以分为: 原始证件和传来证据;
(三)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为标准,可以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四)根据证据是否为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提出的要证明的事实根据为标准,可以分为本证与反证;
(五)根据证据是否可以证明当事人有罪为标准,可以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六)根据证据是否经过公证为标准,可以分为经过公证的证据和没有公证的证据。
三、证据效力的认定
要被确认为认定案件实施的根据,证据的“三性”特征必不可少。证据的“三性”特征是指,作为认定事实或定罪量刑的依据,证据必须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除了相关材料必须具备证据的“三性”特征外,相关材料还需具备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否则会因形式要件的不满足,不能被认定为证据。
以上是作为案件证据的基本要求。具有以上要求后,相关材料还需要在庭审中经过庭审双方进行质证及辩论,之后相关材料才具有证据的效力。
四、证据效力大小的对比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从司法实践来看,证据效力的大小是相对的,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中,证据在具有“三性”的前提下,一般来说直接证据的效力大于间接证据、原始证件的效力大于传来证据、实物证据的效力大于言词证据、经过公证的证据效力大于没有经过公证的证据效力。当双方出示的证据都满足这些特征时,那到底谁的证据证明力更大?
笔者认为:不管是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对案件事实证明的标准是不同的,故在具体的庭审当中,没有最有效的证据,只有最合适的证据。如果双方出示的均具有原始、直接、实物特征,同时经过公证,且无其他证据推翻的证据,对认定案件事实最有利的往往是谁出示的证据更能接近案件的证明标准就对谁更有利,谁的证据就更有效。因此,此种证据在庭审时出示,最合适,对法官认定案件事实最有利。
五、总结
每个案件中,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出示证据的类型也就不同,即使是同类法律关系,具体的情形不同,所出示证据的类型和效力以及表型形式也就不同,所以,对于证据,笔者个人认为:没有什么最有效的证据,只有最适合的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