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近来遇到多个关于民间借贷的咨询,均是出借人手上只有一份转账凭证,或是银行流水,或是转账记录,遂探讨该问题:只有转账凭证,原告可以起诉被告还款吗。
看一个案例,甲、乙系多年朋友,乙向甲借款,甲于2015年3月通过汇款方式向乙汇入8万元,双方没有写借条、借据,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和利息,借款到期后甲通过各种方式多次向乙催还款,乙拒绝,甲遂起诉到法院并提交了2015年3月的工行汇款凭证,但乙抗辩称该借款事实不存在,并提交了一份2015年2月向甲转账8万元的银行流水,主张甲转账的8万元是归还乙借给甲的8万。甲无其他证据提交。
法院认为甲作为原告未能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其他能够足以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且有被告乙提交的2015年2月的8万元的银行转账流水,因此无法认定甲主张的事实,不支持甲的诉请,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
从上述判例可以看出,原告提供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如果有实质性的抗辩,比如时效抗辩,比如提交证据证明该借款事实不存在等等,在此情况下如果原告未能进一步举证的,法院会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1、被告虽然否认转账系本案的借款,但没有实质性的抗辩,即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此时原告无需再进行下一步的举证;
2、被告有实质性的抗辩,提供了证据证明转账并非系本案的借款,而是双方存在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则此时原告需要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即证明要对转账系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合意举证。
因此类似上述案例,原告无法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就承担了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如果涉及民间借贷的案件,一定要强化证据意识,充分固定与借款相关的事实。
笔者在此为无法获得借条、收据、欠条等其他证据的出借人提供几个小技巧:
1.现在的电子转账方式一般都支持转账时标记备注,出借转账时要备注出“某人借款多少元”;
2.该转账凭证在转账后即发送给借款人,同时保存完善,并记录还款时间,在还款到期后3年内及时催还款;
3.通过电话得知需要出借款项,再通过微信等社交软件以书面的形式与借款人再确认一遍,比如“和你再确认一下,银行转账借给你5万元,3个月之后银行转账还,对吗”;
4.若到期借款人不还钱,则通过微信等社交软件以书面的形式询问“兄弟,什么时候把之前银行转账借给你的5万还了啊”,借款人的回复均可作为相关证据提交。
5.对于和朋友的各种金钱往来,不要只管转账就完事了,多费几秒的功夫备注该款项的说明,这样既有助于自己的财务管理,也能防止出现上述案例中被告抗辩借款是为了还钱等情况。
6.现在的手机、社交软件等都非常方便,多利用微信等社交软件以书面的形式固定一些证据,通过多方面的证据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