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与其前夫李先生离婚多年,二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随王女士共同生活,并约定二人婚后购买但登记在李先生名下的一套房产归儿子小李所有。离婚后,王女士和儿子一起生活在娘家,当时也没急着去办理过户手续。2019年,李先生与谢女士恋爱,并打算第二年结婚,听到李先生要再婚的消息后,王女士一方面担心一旦他们二人登记结婚,将来可能会因为该房产过户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另一方面又觉得自己与前夫的离婚协议中都写清楚了房产归儿子所有,那么什么时候过户应该都没关系。终于,纠结不已的王女士还是叫上了李先生,一起来余姚市公证处咨询,“我们都觉得既然我们都明确要把房子赠与给儿子,也在离婚协议上写明了,房子是不是已经赠与给儿子,所有权是儿子的了?”
公证处工作人员向王女士、李先生了解具体情况后,得知上述房产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工作人员告诉王女士和李先生,离婚协议中载明的内容一般为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虽然李先生与王女士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归儿子所有,该约定也可视为二人有将房产赠与儿子的意思表示,但该约定并不是在父母与子女之间建立了赠与合同关系,而是利益第三人条款。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不得基于赠与合同关系行使任意撤销权。
由于上述房产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目前该房产的所有权并不属于小李,但小李作为离婚协议利他条款的利益第三人,有权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要求李先生、王女士履行相应义务。
几天之后,王女士告诉我处工作人员,他们已经办理好过户手续,并表示如果不是自己问得及时,现在可能还一头雾水。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