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转让是有诸多法律风险的,稍不谨慎,就会引来纠纷,所以企业在法律方面的问题,一定要咨询专业的律师的意见。那么,为了加深大家对股权转让这方面知识的了解,今天大状菌就为各位小主呈上:这样的股权转让,会被认定为民间借贷的相关知识,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哦……
2012年6月21日,李金喜、刘忠山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李金喜作为出让方将其持有的嘉元公司5%的股权转让给刘忠山,价款为2亿元。两年内李金喜有回购权,李金喜未回购转让的股权前,已收取的股款视为借款,以月息2.1%按季支付利息。两年内若未回购股权,则该股权永久归刘忠山所有。合同约定的两年期内,刘忠山向李金喜支付股款1.75亿元,两年期满后又支付0.25亿元,共计2亿元。两年期内,李金喜支付利息0.43亿元,两年期满后支付利息0.31亿元,共计0.74亿元。刘忠山向陕西高院诉请清偿欠款2亿元及利息。法院认定涉案合同名为股权转让,实为民间借贷。判令李金喜偿还借款本金2亿元,并支付利息。李金喜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将股权转让关系认定为民间借贷,认定事实错误。最高院认为一审将当事人的法律关系认定为民间借贷合同是正确的,合同性质的认定不影响李金喜应当承担的给付义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李金喜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通过对合同的约定条款和合同的履行方式等内容的综合分析,可认定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后续以固定金额回购的交易安排目的是为一方获得借贷资金,另一方出借资金获得利息,股权转让仅作为借款的担保形式的,应认定双方为民间借贷关系。本案的焦点问题之一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为股权转让还是民间借贷。最高法院从利息约定、拟转让股权的份额确定、拟转让股权的交付方式、股权转让的价金、回购权的约定和合同的履行方式等六个方面综合分析。1、关于利息,股权转让关系中,股权转让款一般及时结清,无需对利息作出约定,而约定利息是民间借贷关系的主要特征。2、关于拟转让的股权份额,股权转让关系中,股权份额应具体、明确,本案中,双方约定实际转让的股权数以收到款为准核定比例,与股权转让的特征及交易惯例不符。3、关于拟转让股权的交付,股权转让合同的目的在于买受人行使股东权利,应及时交付股权,然而当事人约定回购期内,不办理变更登记,盈亏由出让方承担。4、关于股权转让的价金,股权转让的价金应具体明确,而当事人以实际出借金额作为股价。5、关于回购,股权转让关系中,通常在交付股权后,合同即履行完毕,本案中当事人约定两年内的回购权,实际上为两年作为借款期限,期内股权并不实际转让。6、关于合同的履行方式,李金喜通过案外人代持股份,且股权已经出资,无法按合同约定交付,说明李金喜并无出让股权以取得对价的意思表示。综上,最高法院认定刘忠山向李金喜出借本金以取得利息,股权仅作为借款的担保形式,不能履约时由出借人取得股权,名为股权转让,实为民间借贷。
实务经验总结
1、股权转让关系与民间借贷关系的法律后果有着很大差异,当事人在涉及交易文件时应注意区分,防止假戏真做,真戏假做。详言之,股权转让关系中,股权受让人支付股款的对价为目标公司的股权,合同有效存在的情况下不得要求返还股款,更不得要求支付利息;相反,民间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可根据合同请求偿还借款、支付利息。虽然法院在综合考虑合同约定以及合同的履行方式后,倾向于认定双方当事人为借贷关系,但其前提为存在明确的合同约款,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充分举证,因而在交易安排上,选择此类以股权转让为名的合同提供借款对于债权人而言有一定的风险。
2、设计“名为股权转让,实为民间借贷”交易模式考虑的因素较为复杂,应予慎重。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利息或保证最低收益、履行期限或回购期限、不承担经营风险等条款,履行过程中双方未办理变更登记等因素将成为法院判断合同性质为股权转让或是民间借贷的关键。当事人在安排合同条款时应当对上述内容予以尽量清晰地约定。鉴于该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建议当事人聘请对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队,对相关合同条款进行约定,防止因约定不明使得法律关系难以确定,出借人的债权难以主张。3、当事人在诉讼中应理性选择并主张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要硬抗。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关系,负有主动审查的义务。若法院在综合考虑合同的约定条款以及履行方式后,将按照实质情况认定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合同,因借款人仍一味根据合同的名义主张法律关系为股权转让,将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因而,建议借款人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约,否则,将承担迟延利息、违约金等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