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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孙涛律师 CCTV12《法律讲堂》主讲嘉宾
2020年12月4日上午9点,海南省高级法院原副院长张家慧案在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一审宣判。案件判决书长达158页,有媒体报道称现场宣读时用了近一小时。
判决书显示,张家慧犯受贿罪、行政枉法裁判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400万元。据海报新闻报道,一名旁听宣判的人员表示,法官问张家慧对判决结果是否认可,“她说不服”;“法官又问她是否上诉,她说她考虑一下再决定。”
据张家慧案一审判决书,2019年5月31日,海南省纪委监委专案组人员将张家慧带至省纪委监委第二办公区谈话室,当天对其进行了留置。审查调查期间,经组织反复教育,张家慧坦白了部分组织已掌握的受贿犯罪问题,后主动交代了组织未掌握的其他受贿犯罪问题。
有媒体梳理判决书发现,张家慧主要通过其前夫刘远生、外甥刘磊和一些法官受贿;行贿人中律师占比超过一半,不少人为了与张家慧结交,经营多年。此外,张家慧会通过向承办法官打招呼、在审委会替请托方“代言”等方式干预案件走向,但并非所有司法人员都会买账,有的法官会直接回绝。
随后,厚达158页的张家慧案一审判决书被媒体披露。判决书显示,张家慧非法收受37人财物后,通过向相关法官打招呼或亲自在审委会发表有利于行贿方观点等方式,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在长达37名的行贿人名单中,竟然有18位律师,其中包括海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涂显亚、吴镇等人,其余19人则是涉诉的企业主和一般当事人。
海南省一中院对海南省高院原副院长张家慧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350万元;以行政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400万元。对张家慧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从相关的媒体报道中,张家慧案需审视三方面法律问题。
新华社报道:一审法院认定张家慧“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从这个角度看,张家慧不一定上诉,因为她“自愿认罪认罚”,且裁判也以“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作了回应。
但据新京报报道:“在一审判决当日,张家慧曾当庭表示对判决结果并不认可。张家慧亲属表示,是否上诉,将尊重其本人决定。”
从这个报道中,张家慧似乎有上诉的想法。
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这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中就已确立。刑事二审制度既有纠错功能,也有权利救济功能,是确保司法公正的最重要的制度之一。为了实现二审权利救济的功能,明确规定了上诉不加刑制度。
因此,张家慧如果觉得刑罚重了,行使上诉权,希望减轻处罚,这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有的人可能会认为,张家慧既然认罪认罚了,怎么还可以上诉,这分明是浪费司法资源!
《刑诉法》对认罪认罚作了相应的规定,比较重要的是:第1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176条,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从这两条中可以看出,认罪认罚的关键内容是“承认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而不是“承认犯罪事实,愿意接受(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或是一审法院确定的)处罚”。
有的地方,被告人一审认罪认罚后上诉,检察机关也(报复性地)随即提起抗诉,二审时给被告人(上诉人)比一审更重的刑罚。这种做法肯定是不对的,理由有二:其一是如上面所说;其二是上诉权及上诉不加刑具有优先权,即便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也不能(以上诉加刑或是不予认定认罪认罚等方式)妨碍其上诉。
认罪认罚从宽不能以被告人放弃上诉权作为前提,如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上诉不加刑制度出现了冲突,只能说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问题,而不是上诉不加刑制度。
海南一中院的上级法院就是海南高院,张家慧曾担任海南高院副院长,她受贿的事项中存在向海南高院的一些法官打招呼情况。如果张家慧上诉了,那么就会出现原下属审判原领导,还有可能出现单位同事出庭作证的情况,违背审判中立原则。
有的被告人依法上诉,如原吉林省辽源中院民庭第三合议庭原庭长王成忠枉法裁判案一审由辽源市西安区法院审理,二审法院为辽源中院,出现了刑庭庭长审判民庭庭长的情况,虽然后来由吉林高院指定通化中院管辖,直到今天,王成忠一审判处的三年刑期都已期满,但二审却还没结束,仍被以取保候审的方式限制着人身自由。
当然,有的被告人放弃上诉,比如山东省高院原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李勇,今年7月29日,被山东省泰安市中院一审判处刑罚后,就没有上诉,也就避免了原下属审判原领导的情况发生。
上述案件,不管被告人是否上诉,总难免让人揣测审判的公正性:上诉的案子,有违审判中立原则;不上诉的案子,被告人是不是已经受到法院关照了呢!
张家慧案,不仅因为张家慧担任过海南高院领导,还在于本案涉及海南高院众多法官,法律界普遍认为海南高院无法公正审理此案。
因此,对于曾经担任过法官职务的被告人,确定案件管辖的时候就应考虑其任职因素,只要有可能,其原任职法院就不当出现在每一个审判阶段,尤其是一审和二审阶段。对于像李勇、张家慧这样担任过高院法官的,从第一审程序开始,应该放到外省审判。有句古语说得十分在理:民不服吾威,而服吾公!
据媒体披露的一审判决书,有18位律师向张家慧进行贿赂。这些行贿的律师,有海南省律协副会长、省政协委员等,有的还获得“诚信律师”等殊荣。行贿的数额并不低,从10万到615万不等。
据新京报记者统计,37名行贿人中包括律师18人;另有一人以某公司股东身份行贿,但同时兼有律师执业资格。公开信息显示,18名律师中,2人曾为海南省政协委员,包括赵建平、陈洪娟;5人曾在海南省律师协会任职,包括张杰、李永涛、吴镇、涂显亚、廖波。
多名律师中,履历最丰富、与张家慧接触最多的律师之一为涂显亚,今年56岁,土家族。依据涂显亚担任独立董事的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商资料,早在1988年,涂就担任原海南中级法院经济庭审判员,4年后下海做起了律师。张家慧案发前,涂显亚已是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主任、海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海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主攻债权债务、合同法、公司法等领域。
另一名参与行贿的海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为吴镇,海南省文昌市人,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系。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官网显示,这名“70后”律师为该所主任、首席合伙人,还曾获得海南省优秀律师、海南省诚信律师等称号。
2020年12月12日,新京报记者在海南省律协官网核验后发现,该网站内涂显亚、吴镇的信息已删除,两人的副会长职务已由他人替换。
新京报记者检索发现,上述18名律师中多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为张家慧的校友。比如涂显亚为该校1985届毕业生;海南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琳,为该校2002届毕业生;海南经和委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馨,为该校1983届毕业生。
据一名与丁馨同级的西南政法大学校友回忆,大学时期,丁馨是个“非常淳朴的小女孩”,到海南当律师后“据说很发达”。另一名以企业主身份行贿的律师邱代伦也是西南政法大学毕业生,据上述西政校友回忆,邱代伦不时会被母校请回演讲,给人留下的形象“也是刚直不阿,从来不拉关系”。
或许因为校友的关系,张家慧与一些律师的关系较为亲近。
判决书显示,2013年至2019年,涂显亚连续七年春节到张家慧家拜年,张家慧从海口佳宝花园搬到水云天小区,涂显亚也跟着过去。每次拜年,涂显亚都会送上20万元,累计140万元。但2016年之前,涂显亚并未向张家慧请托案件。
2017年下半年,西南政法大学毕业的律师丁馨也曾请张家慧关照其代理的案件,后裁判结果部分支持了丁馨当事人的诉求。据判决书中的丁馨证言,2018年下半年,张家慧约丁馨喝茶时抱怨法官难当、收入低,丁馨立即明白,张是不满其没有表示感谢。几天后,丁馨给张家慧送去了一个塑料袋,里面装了10万元。
除了这些本就与张家慧相识之人,其他律师想要搭上张家慧这条线并不容易。
比如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童天行,认识张家慧前,他与刘磊就是朋友。据判决书中刘磊的证言,早在2013年,童天行就曾通过刘磊送钱,请张家慧关照其代理的案件,但裁判结果并不如愿。这件事后童天行并未要求刘磊退钱,为后续请托留下了余地。
2017年,童天行再次通过刘磊请托张家慧,并送去5万元好处费。这一次,他终于在刘磊的介绍下结识了张家慧,此后经常与张家慧一起打麻将。
12月11日,海南政法微信公号发布“联合调查组通报张家慧案件有关问题”。
关于张家慧案件涉案人员处理的问题 ——纪检监察机关正在会同司法行政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对涉案律师有关问题进行处置;已对部分涉案法官和公职人员立案审查调查,部分涉案法官已被定罪处罚,其他涉案人员正在依规依纪依法分类处置。调查处理意见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关于张家慧案所涉相关案件依法处理的问题 ——张家慧受他人请托为案件说情打招呼,其中部分案件因其腐败行为影响了裁判结果,联合调查组正督促海南省高院对所涉案件启动内部监督程序进行审查复查。对经审查确有错误的案件,将依法提起再审,及时予以纠正。
关于张家慧行政枉法裁判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追缴问题 ——张家慧行政枉法裁判给国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已依法启动追缴程序。
记者梳理判决书发现,张家慧干预的60多起案件中,承办人员按照其意思办理的案件有28起,其中大部分改变了裁判走向。
比如2013年,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下称“海医附院”)的两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判决书显示,2012年底,张家慧收了100万元,受海医附院代理律师王琳请托干预此案。当时案子正在海南高院二审,张家慧要求承办法官到其办公室听取处理意见,以最大限度减少海医附院的财务负担。
依据案件承办法官、合议庭成员证言,法官们对两起案件形成了两种不同意见,其中多数意见为驳回海医附院上诉。但张家慧并不同意,要求合议庭按照她的意见重新合议,并报其审批。最终,两起案件在张家慧的干预下做出裁判,相较于一审,海医附院少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约1320万元。
《民诉法》第200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张家慧一审判决可以看出,相关的案件,作为院领导的张家慧有受贿行为,有相关审判人员把领导的看法作为判决的准据法。我们几乎可以确定,判决书中涉及到的几起民事、行政案件,有很大部分存在徇私舞弊行为,对于这些案件,应当依法决定再审或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再审。
张家慧案一审宣判后,引发舆论广泛关注。12月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评论文章《张家慧案被曝37名行贿者:斩断徇私枉法利益链》。文章表示,处于重要岗位、关键环节,相关监督和制度漏洞为其提供了寻租空间;另一方面,执法司法领域背后的人身权利影响、巨大的经济利益让很多案件当事人、司法掮客趋之若鹜,想方设法“围猎”司法人员。
12月11日,中共海南省委政法委官方微信公众号“海南政法”发布了关于张家慧案件有关问题的通报。通报称,纪检监察机关正在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对涉案律师有关问题进行处置;已对部分涉案法官和公职人员立案审查调查,部分涉案法官已被定罪处罚,其他涉案人员正在分类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