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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补充、追加起诉决定书傻傻分不清?看这一文就够了

2021.07.07
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特别是重大复杂案件,我们经常会遇到公诉机关变更起诉、补充起诉、追加起诉的情形,与之对应的就是变更起诉决定书、补充起诉决定书、追加起诉决定书三种法律文书。

 

然而,笔者多次在代理案件时遇到了公诉机关混淆了三种文书,错误地使用了文书种类。甚至在辽宁海城,遇到了一个案件中同时存在包括起诉书在内的四类、共五份各类起诉(决定)书,但遗憾的是其中共有三份文书不是种类使用错误就是文书标题少了“决定”二字,亦可谓大开眼界。

 

虽然,看似只是文书标题的错误,但是,却直接影响了文书的合法性。
起诉书是整个审判活动的启动依据,一份不合法的起诉书显然将导致后续的审判活动缺少合法起点。

 

正是基于上述原理,近日,笔者参与辩护的一起刑事重审案件,由于公诉机关错误地将变更起诉决定书出具成了追加起诉决定书,在笔者提出异议并建议公诉人建议合议庭延期审理后,公诉人建议法庭休庭。


场面也许有些尴尬。

 

先提炼一下三种文书的区别要点:
变更起诉决定书----原来的搞错了
补充起诉决定书----遗漏了罪行
追加起诉决定书----遗漏了同案犯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补充、追加起诉的。
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发现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或者补充侦查;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直接追加、补充起诉

 

以上两条规定,分别规定了补充、追加、变更起诉的适用情形,需要注意的是两条规定的用词是一一对应的。即便两条规定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表述顺序颠倒,但是各自对应的补充、追加的顺序也相应的发生变化。所以,可以得出遗漏罪行对应的是补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对应的是追加的结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适用指南》(2013年11月出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编,中国检察出版社)对于三种文书也作了明确的区分和说明。

变更起诉决定书:为人民检察院在法庭审理中变更起诉时使用,变更的具体情况为被告人身份、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等。

追加起诉决定书:为人民检察院在法庭审理中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追加起诉时使用。
补充起诉决定书:为人民检察院在法庭审理中发现遗漏罪行,补充起诉时使用。

 

敲黑板划重点:

三种文书的区别通俗易懂,但是在实务中,如何理解“在法庭审理中发现”以及什么是“遗漏”却是一个考验智商的问题。


如果全案证据没有任何的增加,公诉机关决定增加指控事实或罪名,到底使用补充起诉决定书还是变更起诉决定书?


这个问题也与刑诉法中多处提到的“新发现的事实”有密切联系。


当然,这也为辩护人提供了辩护的方向和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