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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亦凡报了什么案?能不能立案?

2021.07.19
吴亦凡这波热搜着实是过于凶猛了。


给尚未follow到热搜的小伙伴,简单介绍下事情经过。某名为都美竹的博主公开举报吴亦凡私生活混乱,并存在诱奸、迷奸未成年人等违法行为。昨日深夜更是通过微博发了千字长文,信息量巨大,难以一言概括,大家自行感受。

 也是因为这份声明,终于逼得本尊开口。今天上午,吴亦凡及其工作室通过微博宣布,已经报案。

那么问题来了,吴亦凡一方报了什么案呢?


有人说,这自然是告对方诽谤。没错,问题正是出在这。如果你也曾被人诋毁诬陷,那么你应该知道,此时如果你选择报警,派出所多半会答复你,这事不归他们管,需要你自行起诉。

为什么诽谤派出所不管?

明星告他人诽谤,早就不是什么新鲜事。很久之前,马苏也告过。

2018年,李小璐事件后,黄毅清通过微博公开指责马苏“拉皮条”,当时的马苏可没这么吴亦凡这么幸运,只能通过刑事自诉起诉黄毅清诽谤罪。

什么是刑事自诉呢?

我们一般所了解的刑事案件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察、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最终审理判决的。但我国法律也规定,对于一些没有危害到国家和社会利益,但是对当事人造成严重伤害,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提起刑事自诉。

其中,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外,正是刑事自诉案件。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马苏当年只能选择刑事自诉,正是因为这个原因。

什么程度才叫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呢?让我们看看前不久“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

2020年7月,杭州一女子在正常取快递时被人偷拍并编造成少妇出轨快递员的故事,事发后,该女子不仅失去工作更是患上抑郁症。2020年10月,该女子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以“侮辱诽谤罪”追究两名造谣者的刑事责任。


立案10天后,在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建议下,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对郎某、何某涉嫌诽谤案立案侦查。2021年2月26日,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正式提起公诉。最终两造谣者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这是为数不多的一起自诉转公诉的侮辱诽谤罪。而专家分析,本案之所以能上升公诉,是因为本案与普通诽谤不同,被诽谤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互联网传播的方式已经远远区别于传统的诽谤方式,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给广大公众造成不安全感,严重侵害社会秩序。

一言概之,诽谤罪要从自诉到公诉,门槛很高,它必须侵犯社会公共秩序或者国家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既然如此,吴亦凡究竟报了什么案?

如果是诽谤罪,那么很大可能无法立案。如果不是诽谤罪?又是什么?

由于都女士的披露中多次提及未成年,迷奸等,因此,另外一个可能性是诬告陷害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诬告陷害罪是公诉案件,公安有权立案。从吴工作室的声明来看,目前吴方只是完成了报案工作。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吴的报案究竟是否立案,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文章最后,普及下,网络诽谤犯罪入罪标准。网络非法外之地,谨言慎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 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 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 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 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