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还是死,这是个问题。”
在中国传统认知里,死亡,是大部分人都有所避讳的话题。很多反目成仇的家庭悲剧,往往就源于这一善意避讳行为。 但生前立了遗嘱,就真的能够确保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遗产吗? 还真不一定。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杨叶律师认为,自书遗嘱看似简单且常见,但却是最为容易失误而导致被判定为无效的遗嘱形式。一旦发生纠纷,会使得生者徒增烦恼,死者也难以安息。以下“三份遗嘱”,就是最容易踩的那些“坑”! 律师提醒:自书遗嘱必须要求本人书写。 所谓“自书”就是自己书写,必须由本人亲笔书写完成,从“遗嘱”首部到落款处的签名与日期均应由本人书写。 如果行为人书写有困难,确需他人代书,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如果是打印,依然要求两个以上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司法实践中常常有人犯上述案例中的错误。由于书写不便、篇幅较多或是其他原因而采取打印、代书的形式,但又不符合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要求的法定形式,因此成了所谓的“四不像”,此类遗嘱通常被认定为无效,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在我国,自书遗嘱是最传统的立遗嘱形式。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要让自书遗嘱产生效力,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立,否则将会变成一纸无效文书。 面对“死亡”这一人生必修课题,无人可以遁逃。为了避免让“身后事”变“麻烦事”,直面死亡,未雨绸缪,才能更好地珍惜生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