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员工未按公司要求到外地述职.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开除员工将公司诉至法院并要求赔偿,法院会支持吗?
小林是杭州人,任职于沈阳某公司,担任浙江省区域经理,工作打卡地点在杭州。因工作表现不佳,公司通知小林在春节假期前到沈阳公司总部述职,述职时间今年2月5日。
小林认为公司这是故意找理由刁难,而且疫情防控期间随意出省会有风险,就未按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前往沈阳总部述职。一周后公司又催促小林,但小林亦未前往。述职期间公司把考勤打卡地点改为了沈阳总部,小林在杭州无法使用打卡功能。
随后公司向小林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小林当月份累计旷工9个工作日、其中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以上,该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公司解除与小林的劳动合同。
小林于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2392元。仲裁委员会裁决对小林的请求不予支持。小林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小林工作未满一年半,且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3589.83元,法院判决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0769.49元(23589.83元×1.5个月×2倍)。
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公司第一时间履行了判决义务,表示今后会吸取教训,提高企业管理能力。原告和被告一同对承办法官表示了感谢。
法官说法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违反规章制度不可成为用人单位开除员工的“万金油”。本案中,考虑到春节期间疫情管控的实际情况,小林未按公司要求赴外地述职情有可原,不应认定为旷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 新的一年即将来临,用人单位应当服从疫情防控大局,减少不必要的人员聚集和流动,对员工应当采取人性化、多样化的管理方式,切莫以管理者自居强势要求员工服从安排,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