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双倍工资的争议,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至今从未停止过。那么双倍工资究竟应当怎样支付呢?实践中,用人单位、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都倾向于支持11个月,但笔者在这里给出一个准确的答案,双方自建立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且又超过一年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支持 11个月的双倍工资是错误的,必须依法予以纠正。《劳动合同法》第 82 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首先来看案例:
冉某诉某酒店支付工资及赔偿金案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09] 黔江民初字第 742号)
(一)案情简介
冉某诉称:2003 年某公司装修该公司弘扬大厦时,将水电安装工程承包给再某,2006年完工后聘请冉某继续维护大厦的所有设施。2008年1月,弘扬大厦成为扬子酒店的经营场所,冉某一直在酒店从事维护工作,2009年5月31日,酒店将冉某辞退。冉某认为,其工作期间每天工作15 小时以上,节假日基本无休,但酒店不给加班费、不给上保险,还拖欠工资,经申请仲裁后,向法院起诉,要求酒店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拖欠工资、额外工资损失、赔偿金、失业待遇等共计 344900元。
(二)争议焦点
原告的赔偿应否获得支持?
(三)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酒店并非弘扬公司的分支企业,属于独立法人,扬子大厦仅为其营业场所,酒店自 2008年1月开业,原告提供了工资表、考勤记录、工作牌以及证人证言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应视为双方的劳动关系自此开始建立。此前的劳动争议和经济损失应向某公司另行主张。被告提交的酒店通知和登报声明证明原告系主动辞职,但以上证据均系原告在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之后作出,法院不予采信。酒店未与冉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 2008年2月至2009年5月的双倍工资,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冉某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 16个月的双倍工资(而不是11个月)。从这一案例中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并非最多1个月。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只要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就要支付双倍工资,无论是3年还是5年抑或是8年还是10年,上不封顶。这一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和真实性的案例,是对现有法律的深度解读,是对典型疑难案例的整理。通过相关判例来阐释法律条文的具体运用规则及如何落实到现实的审判中,有利于读者准确快速地理解和把握,更有利于法官和仲裁员对相关条文的理解和适用。我国劳动法在中国境内的适用不分地区或地城,该司法解释选择了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09 ] 黔江民初字第 742号一案,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6个月,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并认可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说明黔江区人民法院对于《劳动合同法》有关双倍工资的法律规定的理解是正确的。该司法解释在出版说明中特别强调、“本从书的案例大多都是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宙判宝例更价》,中国决院网”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和真实性,并目配有详细准确的公析和论述,方便读者更加准确、迅速地把握条文的精體,”法院认为,按照月平均工资 1607元计算,共计 25712 元;2008年1月份和,月份一资社计2778元,被告未及时支付,应当予以支付,并支付百分之五十的额外赔偿1389元;被告无正当理由辞退原告,应当支付2008年1月至2009年5月期间,共计一年半的双倍经济补偿金4821 元;被告未提前30天告知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原告失业待遇,法院酌情支持一个月工货 1607 元;原告虽然提交了签到表证明其周末有上班的事实,但因其负责水电维修、烧钢炉、电梯维修,工作员有特殊性,并不需要全天待在单位,对原告要求加班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 82 条第 2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
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圈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的高明之处在于对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再设定行政处罚的内容,而是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转为劳动者的经济利益,建立了一种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与劳动者的经济利益挂钩的机制,既增加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又提高了劳动者的维权积极性。那么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被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还需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呢?问题的关键点就在这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
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条最后特别强调必须立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就要继续支付双倍工资,直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止。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强调书面劳动合同制,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虽然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视为签订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签订了书面劳动會同,视为签订不等于已经签订,视为签订毕竟还没有签订,故《劳动合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并不是处罚用入单位而是督促用人单位重视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因为《劳动合同法》实行书面合同制,是否支付双倍工资取决于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这意味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每月支付劳动者二倍的工资,直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日止。而上述案例完全证明了“用人单位不签书面劳动合同仅支持 11个月的双倍工资”是严重错误的,准确地说,这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和截止时间。这是法律的规定,并非个人观点。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强调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规避法律义务,逃避社会责任,而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必将付出更大的代价
因此,《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最大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强制推行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明确必须要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了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关键词:
用人单位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
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