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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借款人配偶与借款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大量无法合理解释的转账且自认曾共同经营公司,认定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还款

2023.06.15

最高法院:借款人配偶与借款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大量无法合理解释的转账自认共同经营公司,认定借款为夫妻款.

 裁判要旨

丈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金额大,笔数多,时间跨度长,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购置巨额资产,且妻子自认之前与丈夫共同经营小贷公司。根据生效判决中所涉丈夫的中国人民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可知,丈夫 2017 年 2 月 21 日至离婚前( 2018 年 9 月 19 日甲、乙离婚)分多笔向妻子转款 500 多万元,本案妻子对丈夫该段时期为何转款给她及款项的性质均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法院据此认定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案例索引

刘宇、鲁正斌与张中伟、郭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

       号:2022)最高法民申425号

       由: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年06月24日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认为:

原审查明,鲁正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案涉债务金额大,笔数多,时间跨度长,刘宇和鲁正斌在婚姻存续期间购置巨额资产,且刘宇自认之前与鲁正斌共同经营小贷公司根据已生效的(2019)云05民终873号民事案件中所涉鲁正斌的中国人民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可知,鲁正斌2017年2月21日至离婚前(2018年9月19日鲁正斌、刘宇离婚)分多笔向刘宇转款500多万元,本案刘宇对鲁正斌该段时期为何转款给她及款项的性质均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规定,原审认定案涉债务为鲁正斌与刘宇夫妻共同债务,由刘宇与鲁正斌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不缺乏依据,适用法律也无不当。鲁正斌、刘宇提出的刘宇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驳回刘宇、鲁正斌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