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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时,如何避免格式条款带来的风险1?

2023.07.12

格式条款大家其实不陌生。

各种堂店告示,例如“物品丢失概不负责”、“不允许自带酒水”;还有一些消费类服务合同中的“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又比如我们与房东签订的租房合同的一些固定模板等等。

简而言之,格式条款就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且在签订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在实践中,格式条款常会被认定为无效,而导致不能执行该条款内容。


么情况下,格式条款无效?企业又该如何避免格式条款无效?


1.格式条款被认定无效!

小兴为了塑形,与义乌某健身房签订了《私人教练课程协议》,并指定2名私人教练进行健身指导授课。

不久后,2名私人教练在合同有效期内离职,健身房为小兴重新安排了新教练。

但小兴认为新教练的资质、能力等无法达到原定教练的水平,便要求与健身房解除合同,返还私教费用。

健身房认为小兴单方解除合同属于违约,要求承担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于是小兴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

健身房表示,目前健身房正常经营,可以提供教练可以为他提供后续服务直到他满意为止,不同意解除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私人教练课程协议》中“权利义务”第2条约定若原指定之私人教练无法继续提供指导,本人同意健身房有权另行安排教练替代,若更换的教练提供第一次指导后七日内,本人提出正当理由表示更换后的教练不适合为本人提供指导,则有权再请求更换其他适当的私人教练,但不能以此理由申请解除合同或退费。

该条款是健身房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该条款不合理地限制了小兴解除合同的权利,健身房在订立合同时也未对该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故该格式条款应当认定无效。

且健身私教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小兴指定的私人教练离职后,已无法实现其合同的目的。

为此,对小兴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予以支持。


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约定过分高于健身房的实际损失,法院酌减为按照合同剩余价值的30%计算,健身房扣除违约金后应将剩余金额退还给小兴。

2.如何有效避免格式条款风险?


(1)固定「双方协商订立合同」过程的证据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因此公司需要体现出与对方进行过沟通协商的过程。

建议沟通签约文本时,尽量使用“根据贵我双方的多次沟通结果,我方拟定合同如下,请贵公司予以核实确认”等表述,以显示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的平等协商地位,针对合同标的金额较大或者比较重要的合同,应同时保留双方沟通的证据。


(2)突出“重大利害关系条款”
建议对格式合同中的重大利害关系条款作特殊标识。该类条款一般是指: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赔偿责任、增加费用、解除合同、不予退款、我方不承担责任、争议管辖等条款,针对这些条款可以采用斜体、加粗、增大、加下划线、更换颜色等方式来单独突出显示,尽量与其他条款文字格式进行区分,并可在邮件中予以提示或者现场签约时用笔圈出,表示已提示过对方
(3)表明格式条款内容的合理性
根据《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证明格式条款内容的合理性成为关键。建议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可以在合同中对合同订立的背景、目的、所处行业的商业逻辑、隐含的商业优待等做充分的阐述,以证明条款订立内容的合理性。例如:企业与供应商订立反舞弊条款,通常会约定供应商配合调查、编制自查和说明报告的义务,在此供应商负担的是对企业的诚信义务,符合商业对等原则,属于合理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