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大家其实不陌生。
各种堂店告示,例如“物品丢失概不负责”、“不允许自带酒水”;还有一些消费类服务合同中的“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又比如我们与房东签订的租房合同的一些固定模板等等。
简而言之,格式条款就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且在签订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在实践中,格式条款常会被认定为无效,而导致不能执行该条款内容。
1.格式条款被认定无效!
小兴为了塑形,与义乌某健身房签订了《私人教练课程协议》,并指定2名私人教练进行健身指导授课。
不久后,2名私人教练在合同有效期内离职,健身房为小兴重新安排了新教练。
但小兴认为新教练的资质、能力等无法达到原定教练的水平,便要求与健身房解除合同,返还私教费用。
健身房认为小兴单方解除合同属于违约,要求承担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于是小兴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
健身房表示,目前健身房正常经营,可以提供教练可以为他提供后续服务直到他满意为止,不同意解除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私人教练课程协议》中“权利义务”第2条约定“若原指定之私人教练无法继续提供指导,本人同意健身房有权另行安排教练替代,若更换的教练提供第一次指导后七日内,本人提出正当理由表示更换后的教练不适合为本人提供指导,则有权再请求更换其他适当的私人教练,但不能以此理由申请解除合同或退费。”
该条款是健身房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该条款不合理地限制了小兴解除合同的权利,健身房在订立合同时也未对该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故该格式条款应当认定无效。
且健身私教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小兴指定的私人教练离职后,已无法实现其合同的目的。
为此,对小兴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予以支持。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因此公司需要体现出与对方进行过沟通协商的过程。
建议沟通签约文本时,尽量使用“根据贵我双方的多次沟通结果,我方拟定合同如下,请贵公司予以核实确认”等表述,以显示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的平等协商地位,针对合同标的金额较大或者比较重要的合同,应同时保留双方沟通的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