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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备份、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的“原件”?

2023.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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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是诉讼中使用频率较高的证据形式。上期推文《一份完美的微信聊天证据,长什么模样?》中,我们介绍了如何向法院或仲裁院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据,对聊天记录的截图方法、制作聊天记录PDF的技巧,进行了细致的说明。


向法院或仲裁院提交一份比较漂亮的聊天记录打印件,只是举证的“第一个环节”。在这个环节中,我们的主要考虑是将证据呈现在A4纸上,便于提交,同时兼顾美观,让接收的法官、仲裁员阅读起来更省力。


但提交聊天记录打印件,并不是举证的全部。在我们提交打印件以后,法院通常会在正式开庭或证据交换时,对我们提交的原件进行核对,查看打印件与原件是否完全一致,这就是举证的“第二个环节”。


微信聊天记录的原件究竟是什么?


不少朋友可能认为,我自己在微信聊天界面的截图,就是原件。对于“截图”本身而言,这张使用截图功能生成的图片当然可以说是原件。但是,我们所提交的并不是“截图”本身,而是“聊天记录”。截图,只是聊天记录的一种呈现方式,更重要的是,它并不是原始的呈现方式。


既然截图不算原件,那什么才算原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从上述规定可以发现,无论是“视听资料”还是“电子数据”,都需要提供原始载体或原件。而第15条中提到的电子数据副本、打印件,不是我们口头上说“与原件一致”、“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就可以的,法庭和诉讼对手方都会当庭审核是不是真的“与原件一致”、是不是真的“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


因此,微信聊天记录的原件只能是:能够当庭查看的微信软件里的原始聊天记录。


这就意味着,截图、录屏、拍视频等方法,只能作为提交证据的方式(举证的第一个环节),但它无法满足当庭打开微信软件翻阅、展示的要求(举证的第二个环节),也就无法应对开庭的举证、质证程序,通不过举证、质证程序的证据,法院想采纳也不敢采纳,将产生巨大的败诉风险。


鉴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和诉讼风险,只要使用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都需要在开庭或证据交换时带上保存有微信聊天原始记录的手机(或平板、电脑等载体)。


当事人自己参加开庭时,这个要求不会存在问题,毕竟现在谁也离不开手机,可以说人在“机”在。但如果当事人不能出庭,只是律师出庭时,问题就来了:如果当事人把手机交给律师,则面临失联或隐私的担忧;如果不把手机交给律师,又不能实现当庭翻阅聊天记录的效果。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我们推荐的方法是:使用微信软件自带的备份功能,将“主力机”中的微信聊天记录,备份到“备用机”中,将“备用机”交给律师。


微信聊天记录备份的步骤:

1.准备一台“备用机”,可以是手机,也可以是平板。出于便携性考虑,一般不建议使用电脑作为这里的“备用机”。 


2.将保存有微信聊天记录的“主力机”,与上述“备用机”连接到同一个WIFI热点。若后续发现备份失败,可以尝试用亲戚朋友的手机开热点,再将“主力机”和“备用机”同时连接到该热点。


3.打开“主力机”里的微信,依次点击:


“我”

“设置”

“聊天”

“聊天记录迁移与备份”

“迁移”

“迁移到手机/平板微信”

“选择需要迁移的聊天”

勾选需要提交原件的聊天

“开始”

屏幕上出现二维码

 “备用机”登录微信扫描该二维码

开始迁移

完成


4.在“备用机”中查看通过上述流程备份的聊天记录,是否完整。如果不完整,可能还需要重头开始、再次备份。


5.确认“备用机”中的聊天记录完整后,将“备用机”的飞行模式打开,并关闭WIFI。这一步非常重要,只有开启飞行模式、关闭WIFI,才能确保你在使用“主力机”登录回微信后,“备用机”的微信不会被迫下线。因为一旦“备用机”的微信下线,就无法在法庭上翻阅、展示微信聊天原始记录。


6.完成上述步骤后,就可以将“备用机”交给律师。


备份和迁移功能是微信官方提供的基本功能之一,在备用机上查看聊天记录,和在主力机上查看聊天记录,没有本质区别。因此,我们过去一些年来,多次采取这种方式向法庭展示微信聊天记录,行之有效。


同时,上述方式还能将微信聊天记录另存一份到备用机中,当两个设备分开存放时,数据同时被毁损的几率将大大降低。这也是“冗余备份”思路在证据法上的运用。虽然它仍然不能替代公证的角色,但对于希望降低成本的朋友来说,还是值得考虑的。


最后我们还是要提醒,尽管“冗余备份”后的微信聊天记录毁损的可能性降低,本文所介绍的备份方式仍然无法确保证据绝不丢失。因此,即便经过多次备份,读者仍需善尽保护证据之义务,不可轻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