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始合伙创业时,大家的目标一致,因志同道合而走到了一起。在创业过程中,合作伙伴可能因各种原因离开,体面退出也就罢了,稍有不慎,就可能落得个买卖不成、朋友反目的悲剧。无法体面收场,最主要的原因是合伙时没有约定如何退出,等问题出现的时候,就各说各有理,谁也不让步。退伙的时候,每个人立场不一样了,立场就是利益,在利益面前,每个人只讲对自己有利的东西。正所谓“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合伙创业,不仅要关注“怎么进”的问题,还要特别注意应该“怎么退”。
小陈是一位工程师,通过一个装修项目结识了小王和小刘。小王是施工队长,具有多年装修经验的,而小刘拥有几辆可以装货卸货的面包车。于是小陈提议由三人共同成立一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前期资金及业务资源由小陈提供,小王负责技术入股,小刘则以车辆入股。三人一拍即合,并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小陈持股20%,小王持股60%,小刘持股20%。公司成立后,小陈陆续出资50万元,小王和小刘刘各出资约5万元。然而公司成立一年后,投入资金消耗殆尽,公司面临亏损。小王和小刘想引入新股东以获得更多业务资源,但小陈不同意,产生严重分歧。为此,小陈欲退出公司,考虑到三人共投入运营资金60万元,按股权比例,其应当承担12万元,故小陈要求拿回其多投入的38万元,从而全面退出公司。小王和小刘经考虑后予以同意,三人共同签订《退股函》约定了如下内容:小王和小刘一致同意沈小王退股并向其支付38万元,其中由小王代表公司支付31万元,小刘代表公司支付7万元;公司还应归还小陈垫付的房租4万元,共计向小陈支付42万元。如公司承运营良好,可提前支付,如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可延长一年付清。之后,因小刘和小王迟迟未按约定向小陈支付款项,小陈将两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向其支付退股款及公司的房租借款,并赔偿其利息损失。
法院受理后认为,小陈签署《退股函》时,并未明确所谓的“退股”款项的性质以及支付主体,可能承担一定的诉讼风险。
此外,公司在小陈退出后未继续正常经营,三人均欲解散公司,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各方达成了调解。
完备的退出机制是保障个人权益和保障公司稳定发展的重要方式,通过对于其中细节问题进行明确约定,可以有效的减少纠纷的产生,维护双方权益。
在合伙创业时,要先将“丑话”说在前头。把退出机制作为磋商的重要条件和共同创业的前提,设计各方都能接受的。
在设计退出机制时应当注意合理完善,特别是退出情形的设置,需要根据不同情形设置多种退出的价格、路径。
以实现无过错情况下做到公平公正、各方利益均衡;有过错情况下,适当对过错方加以惩罚,对其他股东有所补偿的效果。公司授予股东股权时,应当签署相关文件进行书面约定,而后送达到各个合伙人股东手中,并要求各个合伙人股东在收到章程、出资协议等相关材料后,以签字捺印形式进行确认,留痕备查。
一旦退出机制被触发,其他合伙人股东应当及时行权,将退出股东带来的影响降到最低。
办理股权退出手续一定要彻底,签署全套股权退出法律文件,约定清楚违约责任,留存股权退出款项支付凭证,及时完成工商变更手续,让股权退出程序形成完整的闭环。
无法自行判定风险等情形的,建议及时寻求专业人士帮助,通过获取专业意见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