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咨询热线

全国统一咨询热线

186-1114-5206

易浩法律服务平台小程序

扫面二维码进入小程序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法院会否同时支持没收押金和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

2024.01.26
当事人咨询: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法院会否同时支持没收押金和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

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由上述法条规定可知,如果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提前解除合同时,出租人可以没收押金;房屋租赁合同还约定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需按日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上述约定本身并不违法,在无其他无效事由时,该约定合法有效,但是否可以同时得到法院支持则是违约金是否应当调整的问题。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因此,如果押金和迟延履行金的合计总额不属于“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的情况,法院就应当予以支持,否则,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请求法院予以调整的,法院就应当予以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11、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损失范围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判。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相对人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