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本案肖某以甲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会保险离职,并以此为由主张经济补偿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甲公司未对足额向肖某发放工资举证证明,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肖某应向甲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2022-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