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作为被执行人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全部股权属于夫妻婚后取得的财产,应归双方共同共有。公司的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该股权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根据《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被执行人公司由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设立,公司资产归二人共同共有,双方利益具有高度一致性,亦难以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夫妻二人均实际参与公司管理经营,夫妻其他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亦容易混同,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在此情况下,应参照《公司法》第63条规定,将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该二夫妻股东。
2024-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