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事人提出的要求判令公司办理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的诉讼请求应否受理的问题。当事人该项诉讼请求系基于其已离职之事实,请求终止其与公司之间法定代表人的委任关系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该纠纷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因当事人并非公司股东,其亦无法通过召集股东会等公司自治途径,就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事项进行协商后作出决议。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的起诉,则当事人因此所承受的法律风险将持续存在,而无任何救济途径。故,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具有诉的利益,该纠纷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2021-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