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7年3月22日,余某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张某、李某签订了《合伙协议》,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共同出资经营位于新疆克州乌恰县瑞新煤炭,煤炭生产资金以双方本次共同出资进行支付,双方共同经营管理,共同盈利,共担风险;约定甲方出资3715000元,乙方出资200万元以及出资款支付方式;合伙比例为甲方占65%,乙方占35%,按上述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甲、乙双方待煤炭每生产2000吨时结算一次,甲方按每吨32元计算利润支付乙方;合伙生产经营年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41年11月15日止,乙方生产经营年限以甲方实际生产经营年限为准。协议还对入伙、退伙以及违约金(按守约方实际损失的30%支付违约金)进行了约定。
2021-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