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司决议的效力之诉,《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仅规定了“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即现行法律只对确认公司决议不成立、无效、可撤销之诉作出了规定,而没有明确规定能否提起公司决议有效之诉。对此,实务中也存在争议,一般提起确认决议有效之诉,法院会以于法无据、不具备诉的利益驳回,但近年来也有判决表明,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法院也可以受理股东提起的确认公司决议有效之诉。
2020-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