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①《诉讼时效制度规定》第2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的“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应作严格解释,即债务人应当明确表示抛弃时效利益,同意履行剩余的还款义务,如达成还款协议、签订债权确认书等。
②债务人在债权人出具的《催收通知书》上盖章仅表明“收到”之意,并未明确表示同意履行剩余借款的归还义务,双方亦未达成还款协议的,该签章行为不属于《诉讼时效制度规定》第2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所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对原债权债务重新确认的情形,签章行为不能引起诉讼时效期间的重新起算。
2023-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