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此规定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后又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的,当事人的诉权并未消灭,当事人仍可以就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行使起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仅是规定了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而提起民事诉讼后,又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的,仲裁裁决何时发生或者恢复法律效力的问题,并未明确限制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诉讼撤诉或者法院按撤诉处理后行使起诉权,故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文书生效不能视为当事人放弃起诉权利,也不是消灭当事人起诉权的条件,而且前述司法解释适用的前提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相关劳动争议作出了仲裁实体裁决。
2023-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