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期金给付是否支付利息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在网上征求意见稿中曾有一条:定期支付赔偿金的,其每一期的实际支付数额应当以上一期的实际支付数额为基数,加上该期银行存款利率。这样规定的理由是,一方面,法律规定的给付原则是一次性的,在此原则下本应一次性支付的赔偿金,由于赔偿义务人的申请,而改为定期金支付,赔偿义务人可以利用这些款项去存款以获取利息,或者去投资以获取利润;另一方面,赔偿权利人如果一次性获取这些赔偿金,他也可以去存入银行或进行投资。所以,赔偿义务人将赔偿金由现在一次性给付改为将来定期给付,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利息。
2023-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