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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亲犯罪他的孩子一定不是好人吗?为什么要影响他上学参加工作呢?有什么科学依据?”
    2023-03-06
  • “退赃退赔”法定后果汇总表
    2023-03-02
  • 【裁判要旨】否认公司法人格,须具备股东实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以及该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定要件。认定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公司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是否存在其他混同情形等。公司向股东的单笔转账行为尚不足以证明公司和股东构成人格混同。债权人亦未能举证证明公司的该笔转账行为严重损害了其作为债权人的利益,故人民法院不得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径行判令股东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同时,作为公司股东在未能证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交易关系或者借贷关系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接收公司的转账,虽然不足以否定公司的独立人格,但该行为在客观上转移并减少了公司资产,降低了公司的偿债能力,该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并参照《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关于股东抽逃出资情况下的责任形态的规定,股东应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23-03-02
  • 202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从依法保全、确保监管资金用于商品房开发等角度对人民法院的保全、执行行为进行规范,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有关项目建设,切实保护购房人与债权人合法权益。该规范还同时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相关商业银行职责,切实实现相关部门联动,通过强化行政部门的监管,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依法、依规用于预售商品房项目建设,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金融秩序稳定。就目前我们所掌握的情况来看,该规范较好平衡了购房人和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我们将继续监督指导地方法院贯彻落实好该通知精神。
    2023-03-01
  • 导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4月29日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5种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采用与受贿罪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相同的入罪标准。其中,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采用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相同的入罪标准,明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挪用资金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同时也做了相应的调整。 而此前,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即6万、100万。
    2023-03-01
  • 女子结婚后在家做家庭主妇,丈夫以个人名义买了一套房并未告知,离婚时,女方是否有权分割这套房子?
    2023-02-28
  • 【裁判要旨】1、赵玉科与冯春花系夫妻关系,案涉《借款合同》的保证条款涉及赵玉科和冯春花的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影响到冯春花的财产利益。冯春花现对合同内容中保证条款不予追认,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具有诉讼利益,系本案适格原告,原裁定认为冯春花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裁定驳回冯春花的起诉,确属错误,应予纠正。2、关于案涉《借款合同》中保证条款的效力问题。赵玉科本人作为保证人已在合同保证人处签名,其个人在提供担保时无需征得财产共有人的同意,冯春花在该合同中未签署姓名并不影响赵玉科个人保证责任的成立与生效,赵玉科以个人财产提供的担保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赵玉科在未征得财产共有人冯春花同意的情形下,承诺以家庭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系无权处分,冯春花对此不予追认,该承诺无效,并对冯春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023-02-28
  • 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2023-02-23
  • 【裁判要旨】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时,要判断原法定代表人是否为被执行人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本案中,申诉人提交的证据确认徐昕与王国梅于2018年10月26日签订的铭友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系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利益,应为无效合同,故唐山中院执行异议、河北高院复议裁定书中认定的“徐昕已不是铭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其持有的股份已全部转让给现法定代表人王国梅,并有证据支持”的裁定依据已发生变化。执行异议及复议裁定驳回吉利木业的异议、复议请求确有不当,应予撤销。执行法院应根据案件执行情况,决定对徐昕是否继续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3-02-23
  • 【裁判要旨】《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的变更登记作为对抗要件,所针对的“第三人”仅限于与名义股东存在交易的第三人。执行申请人在本案中对涉案股权主张执行,并不是基于涉案股权为标的的交易行为,而是基于民间借贷纠纷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普通债权而申请查封并执行涉案股权,其权利基础系普通债权,不属于商事外观主义保护的第三人,并无信赖利益保护的需要。
    2023-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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